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5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发展,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根据《陕西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办法(试行)》、《铜川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经营业绩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降低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下,以年度和任期企业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兼顾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等重点工作和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专项工作以及其他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业绩较差等次,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无重大客观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连续两年以上未完成经营目标考核任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四)连续两个年度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等次,或者任期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企业领导人员;

(五)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企业领导人员,经过综合研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

(六)在年度考核中,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五年内累计三次排名本企业领导班子末位,经综合研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八条 依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一)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主体不明确,决策程序不规范,以其他会议形式代替党委会、董事会作出决策,造成较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或对企业重大投资调研论证不充分,未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三)对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制止不力、瞒报、迟报,损失挽回不力,查处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第九条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企业改革工作迟滞或资产损失,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第十条 依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二)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及时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三)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四)因维稳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一)发生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或者在选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

(二)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严,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党委通报批评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

(三)企业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人员;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 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

(一)因部署不力、尽责不足、敷衍应付,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重点整顿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企业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凝聚力不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

(三)任职试用期满,经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四)日常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企业领导人员外出请假报备程序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年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整。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具有上述情形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报上级党委,对瞒报、迟报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市属国有企业出现的上述情形,须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对受理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职工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企业领导人员,干部管理部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家庭原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恢复健康、家庭问题解决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企业领导人员,能够端正态度,积极纠正错误,在调整后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重新任用一般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间隔,且重新任用的岗位一般不高于原岗位。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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