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鼓励激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根据《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铜川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工作,以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结果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统一的评价制度。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措施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业绩优秀等次企业,以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名义授予“年度综合考核优秀企业”、“任期综合考核优秀企业”;以市国资委的名义授予“委属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委属企业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在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中,连续两届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均为业绩优秀等次的对企业领导人员正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铜川市优秀企业家”称号。

(三)在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中,连续两届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均为业绩优秀等次的对企业领导人员正职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授予“铜川市国有企业优秀领导人员”称号。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授予“铜川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领导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授予“铜川市国有企业优秀领导人员”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评为“年度综合考核优秀企业”、“任期综合考核优秀企业”的,按人均2万元和4万元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三)对评为市国资委“委属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委属企业年度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按照人均1.5万元和2万元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四)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优秀企业”、“任期综合考核优秀企业”和市国资委“委属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委属企业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企业,给予企业在职在岗职工个月的工资奖励(当年月平均工资);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业绩优秀、任期综合考核业绩优秀和市国资委委属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业绩优秀、委属企业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业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企业在职在岗职工半个月的工资奖励

(五)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项表彰奖励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万元;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专项表彰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

奖励资金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年度和任期奖励重叠时,只奖励任期奖金。奖励分配方案由各企业制定,分别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的企业领导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企业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企业近三年一般应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业绩优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业绩优秀等次。

(三)对获得“铜川市优秀企业家”称号(连续两届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均为业绩优秀等次企业)的领导人员可逐步交流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对获得铜川市国有企业优秀领导人员”称号(连续两届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均为业绩优秀等次企业)的领导人员,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出现空缺后可优先酝酿交流提拔。

(四)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业绩优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业绩优秀的企业,企业正职可优先提拔使用,企业正职出现空缺后可优先从企业内部提拔。

(五)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提拔或交流到市属国有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班子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业绩优秀等次,或企业连续两届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均为业绩良好等次以上,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次以上评为优秀的,或企业近三年获得年度综合考核业绩优秀等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次以上评为优秀的,可逐步交流或提拔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

(六)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实现追赶超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企业改革发展、自主创新、资产重组、破产退出、节能减排、完成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企业领导人员,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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